|
【委员建议提升营销号诽谤成本】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代表团李东生建议,建议加大网络诽谤惩罚力度,塑造和谐网络环境;促进双循环,加速中国企业全球化;加速新型显示产业生态发展;将低碳减排加入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范围等。
今年是李东生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第19年,他提交的多份建议,既关注行业发展,也重视社会民生,尤其注重解决大众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近年网络发展非常快,网络诽谤行为屡禁不止,目前的相关政策法规已较难适应如今的社会发展。以杭州吴女士案件为例,网络诽谤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甚至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并且存在着举证难、定罪难、追责难等问题。
对此,李东生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解释及法例法规更完善,并加大网络诽谤的惩治力度,对造谣、诽谤者形成有效威慑。通过立法明确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比如加大网络平台实名制管理;对“流量”至上的广告投放模式进行规范和引导;提升“营销号”的诽谤成本等,鼓励公民正当维权。
那么,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诽谤立案标准是什么?现行法律网络诽谤怎么处罚?
网络诽谤立案标准是什么?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网络诽谤怎么处罚?
网络诽谤他人可能受以下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以上便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今天为您分享的热点资讯,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